写在前面
投资产生资产,资产产生利润,利润在政府与企业间分配:政府拿走的叫税费,企业拿走的叫纯利润。这是天经地义的市场经济底线,没有任何国情特色可言。那么,投资是否可以不经过资产,直接产生政府费金呢?可以的,而且今天大量存在,它的名字叫“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就是将矿产勘查投资获得的资产,在隐蔽它的“资产”名称后,直接由ZF全额拿走。他的法律依据是“把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为何物?它就是投资勘查的收益。
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违法荒唐的文字已写了很多,本文不再重复,以免读者生烦。本文主要介绍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山生产全过程矿业资产报告的国际财务和会计标准。也就是说,按照国际标准,哪些东西属于勘查资产,哪些东西属于矿山建设资产,哪些东西属于矿山生产资产。地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是不是应按照国际标准的名称列出来,还是自造名目,别有他图。
读者看了国际标准的矿业资产定义后,再看“矿业权出让收益”,就知道它是个什么东西了。当然,政府的文件要服从,但它是企业资产还是政府税费,企业也应该做到心中有数。因为天理昭昭,今天丢失的资产,说不定那天会回归到它的主人手上来。政企和谐是常态,出点毛病是偶然,笔者坚信地勘单位和矿业公司:愿你们守住属于你们的资产。
一、国际版矿业资产定义
本文主要引用四个国际标准:其一是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第6部分(IFRS6)——“矿产勘查与评价”,用于对矿产勘查的价值量资产进行记账;其二是矿产储量国家报告标准模板(CRIRSCO)《勘查靶区、勘查成果、矿产资源量与矿产储量报告标准》,主要用于对矿产勘查的实物资产进行分类和估算;其三是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FRS)名下的《矿业财务报告标准》,用于对矿业项目全过程资产进行资产定义和记账;其四是《国际矿产权价值评估标准》(IMVAL)“,用于对企业的矿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现在按此顺序论述矿产勘查、矿山建设和矿山生产阶段,地勘单位和矿业公司拥有哪些资产。
(一)勘查阶段的资产
1.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FRS 6——“矿产勘查与评价”,矿产勘查投资者在勘查阶段形成“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简写为E&E资产。这笔资产的价值由以下勘查支出转换而来:
地表地形测量、地质填图、地球物理调查、地球化学调查支出;
钻探、坑探支出;
取样、制样与化验支出;
资源量、储量估算支出;
可行性研究支出。
对这些支出进行认定,将全部支出中的部分明显没有效益的支出进行减量估算后,全部转换为“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它是从事矿产勘查的初级矿业公司(相当于我国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的核心资产。有了这笔资产,初级矿业公司才有资格上市,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对勘查企业的最低资产要求。
“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是这笔资产的标准名称。国际各大证券交易所无论对以勘查为主的初级矿业公司,还是以矿山开发为主的高级矿业公司,都要求按这个名称在年度报告的资产负债表中列出这笔资产。
2.矿产资源量与储量资产
FFRS 6不对资源量储量记账账,只管将勘查支出转换为资产。“矿业财务报告标准(IFRS)”则明确矿业领域有两种与勘查有关的资产:其一是“矿产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它是一个价值量资产,列入公司资产负债表;其二是“矿产勘查实物资产”。IFRS的“矿业财务报告标准”指定采用CRIRSCO模板进行分类。按照CRIRSCO模板,矿产勘查实物资产包括以下7个产品:
勘查靶区
勘查成果
推断的资源量
控制的资源量
可信储量
证实储量
因为在这7个产品中,最重要的是资源量和储量资产,简写为R&R资产。如矿业公司在全球各大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采用上述标准名称。以勘查阶段为资产名称,如用普查探矿权、详查探矿权、勘探探矿权来代表矿业权资产是不被接受的。因为这些探矿权的资产意义是不清楚的。勘查是过程,而勘查靶区、勘查成果、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储量才是勘查产品。对勘查工作而言,它们是产品;对市场而言,它们就是资产了。因此,对于矿产勘查实物资产,只有7个产品类型可以在“资产”名下就位,勘查阶段是不具这种身份的。
上述7个勘查产品是实物量资产,不列入公司资产负债表,而是在年度报告的开篇列出它的数据,以吸引投资者的注意。资源量和储量的获取成本,如钻探支出、坑探支出、采样制样化验支出、资源量估算支出和可行性研究(估算储量)支出可转换为“矿产矿产勘查评价资产”,但对资源量和储量的价值不做评估。其价值要高于或远高于 “矿产矿产勘查评价资产”。因此,在公司年报中,资产负债表中列出价值量“矿产勘查评价资产”,在报告开篇处列出实物量“矿产资源量与矿产储量”。就两者关系而言,“矿产勘查评价资产”是因,矿产资源量与矿产储量是果。图1左侧显示矿产勘查阶段的资产形成过程。
图1. 国际版矿业项目资产演进过程图
为了与后面的“矿山建设资产“区分,我们把“矿产勘查评价资产”和“矿产资源量与储量资产”统称为“矿资产”。
(二)矿山建设阶段的资产
矿山建设是矿业投资规模最大的阶段,因此也是资产形成规模最大
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要挖掘开拓坑井,要购买采选冶设备,要购买或租用土地,这些都是巨大的资产。按照《国际矿业财务报告标准》(IFRS)的规定,主要是将矿山建设过程中的以下三类支出转换为“矿山建设资产”:
矿山开拓工程
矿山设备购置
设备拆卸移除
“矿山开拓工程”指的是开挖各种坑井巷,使矿工或设备能进入到矿产储量所在位置。到达这个位置后继续挖掘的坑巷,就属于生产过程而非矿山建设过程了。其他两项支出不言自明,按下不表。
《国际矿业财务报告标准》要求对“矿山建设资产”的记账按《国际会计标准》第16部分——“产权、工厂和设备”的规定记账。因此,矿业公司虽然定义了“矿山建设资产”,但在资产负债表上用的名称是“产权、工厂和设备”。这是一个适用于所有行业项目建设阶段的名称。
图1中部显示矿山建设费用支出与转换为资产的过程。按照《国际矿业财务报告标准》,将三大类支出转换为“矿山建设资产”;按照《国际会计标准》第16部分,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记为“产权、工厂和设备”。对矿山建设而言,产权主要指土地购买或租赁或各种协议。
(三)矿山生产阶段资产
矿山生产阶段的资产来源有两个:一是在矿产勘查阶段和矿山建设阶段形成的资产,当取得采矿权后,转为采矿阶段的资产;二是在采矿阶段,继续进行勘查、继续开拓坑井巷和购买设备新形成的资产。但总体来说,这个阶段是消费资产和形成企业纯利润的过程。
对这个阶段的资产状况可以从下三个方面进行表述。
资产增量 通过勘查、挖掘新的开拓工程和购买新设备支出转换的资产;
资产消费 通过投资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储量摊销消费的资产;
资产余量 资产余量=年初资产余量+当年资产增量-当年资产摊销与折旧量后,年末剩余的资产。
由此可见,矿山生产过程是一个资产消费过程,即以资产换利润的过程。消费包括矿产勘查评价资产的消费、储量资产的消费、固定资产的消费。当这些资产消费完毕,获得全部利润,矿山寿命也就结束。但各类资产的消费是不同步的,投资摊销和固定资产折旧可能很快完成,储量则须按生产规模在采矿权许可年限内逐年消费完毕。
图1右侧显示生产阶段矿业项目的资产消费与企业利润形成过程。全部资产消费进入企业投资成本,政府全部税费,包括权益金也进入成本,因此在销售收入减去所有这些成本项后,剩余的现金流即企业纯利润。整个项目利润的总和就是价款,这笔价款属于政府税费性质呢,还是属于企业财产性质,留待后文讨论。
二、国产版矿业资产定义
为什么要搞一个矿业资产的国产版呢?先说结论,就是为了混淆资产与税费的概念。如果按照图1的流程,勘查阶段、矿山建设阶段,矿山生产阶段,全是企业的资产运作,与政府税费无关。似乎ZF之心有所不甘。只有打乱这个流程,插他一杠子,通过偷梁换柱的方法,改变资产属性,在收获费金后,再还原资产属性,达到国产版的收费目标。图一下方的灰色区,显示出这个偷梁换柱的过程。
图2. 国产版矿业项目资产演进过程图
下面归纳一下国产版的企业矿资产-政府收费转换路线图。
第一步 将图1的“矿产勘查评价资产”和“资源量储量资产”更名为“地质成果”。于是投资勘查支出失去了转变为“资产”的机会。
第二步 把地质成果视为“价款”,这早在2003年后就已在各省普及了,但当时局限于国家出资勘查的矿产地转让,非国家出资的不在此列。
第三步 把“价款”转变为“矿业权出让收益”。2017年,一纸29号文,规定“将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但这个文件有段话说漏了嘴:“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这句话的混乱之处在于:“国家所有”和“国家出资”是同一个概念吗?“国家所有”指的是国家投入“自然资源”取得的收益,其收益名称是“资源补偿费”;“国家出资”指的是国家投入人民币取得的收益,其收益名称是“探矿权价款”。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自来水的“国家出资”收益和“国家所有”收益是很清晰地分开的:“资源税”是国家投入水资源(以取水权的形式)的收益,对自来水是国家投入人民币建设水厂获得的利润,就整个自来水项目而言,就是“价款”。如果国家没有对自来水厂建设投入人民币,那么就应该谁投入,谁收益。如果按29号文的逻辑发一个某号文:“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自来水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自来水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取水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取水权出让收益”,看还有谁敢投资建自来水厂,看那个城市还有自来水供应!
把资源收益和投资收益混为一谈,是个不该犯的极低级错误。现在居然明火执仗地在发文,在实施。写到这里,唯有悲哀。
“价款”已经达到把企业资产化为政府税费的目的了,且“价款”与“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内涵和外延完全相同,为什么还要不厌其烦地改名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呢。笔者以小人之心猜测:价款是个商业性的名词,震撼力不大,换成“矿业权××××”,带上了国家所有的权利帽子,就冠冕堂皇了。
第四步 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这是国产版的最终目的——收费。在此之前,如果出现任何“资产”的字样,对于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而言,就纳入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了。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企业有占有、经营、处置国有资产的权利。实现利润后,按规定上缴。因此,在“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之前,是万万不可让“资产”这家伙露面的。
“收益”被ZF拿走了,但“矿业权出让收益”在采矿阶段不是一个合法名称。采矿是个资产消费过程,要对矿产勘查资产进行摊销,不能摊销税费呀,必须把“资产”两个字请回来,才能过矿山生产财务报表这一关。好在钱已经到手了,再叫什么名字就无所谓了。于是,“矿业权出让收益”在戴上了“无形资产”的帽子后,进入矿山生产阶段。
图3. 自己投资生产的产品要自己出钱购买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故事到此就讲完了。下一步用“无形资产”的名义进行摊销。所谓无形资产,主要是资源量和储量。它们本该在图2的第一框——勘查阶段就出台的,只是由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需要,它们才被拖到矿山生产前才出台。
三、走出误区
走出误区并不难。难就难在舍不舍得放弃每年本属于企业资产的1000多亿元违法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了让我国矿业有一个正常的税费生态,有一个风清气正的税费行政,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 尽快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矿产勘查会计准测,把“矿产勘查评价资产”“资源量和储量资产”列入资产项。如果不能这样做,请说明理由和法律、标准依据。
2.尽快取消“矿业权出让收益” 费种。与此同时,在矿法修订中坚决取消“出让”替代“申请”的条款。如果不能这样做,请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3. 尽快将国家出资国有地勘单位通过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将其他经费来源投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如果不能这样做,请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