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炭地质分会团体会员单位组织管理办法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炭地质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9年12月1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炭地质分会(简称本会或地质分会)会员管理,促进地质分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炭地质分会章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各级组织机构服从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本会保障会员权利,尊重和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会员之间一律平等。
第五条 本会会员应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和管理办法,正确履行会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本会的团结和统一。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团体会员的会员代表原则上由该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出任。不由法人代表出任的,应确定一名能够代表本单位合法权益、有一定参事议事能力的人员作为会员代表。除此而外,为加强工作联系,各会员单位均需指派一名联络员。
第八条 会员代表被选为本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该会员所在单位即为本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
第九条 本会设立荣誉会员,荣誉会员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授予。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本会《章程》规定,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回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炭地质分会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单位(个人)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入会申请材料可直接递交本会秘书处,也可以直接通过邮寄、传真和电子信箱方式提交。
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收到入会申请并经初审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在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15日内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在本会会刊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之日起即获得本会在册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应自觉承担本会《章程》规定的责任,充分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积极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日常管理工作由本会秘书处会员部负责。
第五章 会费
第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调整和收缴管理办法由理事会作出决定,以会议或其他形式向会员代表通报后纳入会员管理办法中,并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按年度计算):
会长单位:15万元
副会长单位:3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1万元
理事单位:5000元
第十八条 荣誉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为加强会费收缴管理,各会员单位(含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将应缴会费于每年6月底前直接交到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扣除各项管理费和税费后,其余费用纳入地质分会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新入会的会员,于批准入会之日起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二十一条 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以减缴或缓缴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发展和本会秘书处办公费用,专款专用。会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会计制度,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接受会员监督、检查,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审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质分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炭地质分会团体会员单位组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